1.0.1 為規范低層冷彎薄壁型鋼房屋(輕鋼別墅)建筑的設計、制作、安裝及驗收,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月、確保質量,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月于以冷彎薄壁塑鋼為主要承重構件,層數不大于3層,檐口高度不大于12m的低層房屋建筑的設計、施工及驗收。
1.0.3 本規程根搪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范》GB50018和《鋼結構工程施工質傲驗收規范》GB50205等規定的原則,結合低層冷彎薄壁型鋼房屋的特點制定。
1.0.4 設計低層冷彎薄壁型鋼房屋(輕鋼別墅)建筑時,應合理選用材料、結構方案和構造措施,應保證結構滿足強度、穩定性和剛度要求,并符合防火、防腐要求。
1.0.5 低層冷彎薄壁型鋼房屋建筑(輕鋼別墅)的設計、施工及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以下為本章說明:
1.0.2 本條明確本規程僅適用于經冷彎(或冷壓)成型的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房屋(輕鋼別墅)的設計與施工,且承重構件的壁厚可不大于2mm。對熱軋型鋼的鋼結構設計或房屋中部分使用到的熱軋型鋼構件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的規定。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最多允許層數為5層,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最多允許層數為2層。按照低層冷彎薄壁型鋼房屋建筑(輕鋼別墅)的建筑構件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將其層數限制在3層及3層以下,同時考慮到該類建筑的層高,對建筑髙度也作了相應的限制。
根據編制組所完成的三個足尺振動臺試驗(一個2層、兩個3層),此類房屋層間抗剪與抗拔連接是保證結構抗震整體穩定性的關鍵。根據試驗現象,此類(輕鋼別墅)房屋地震烈度9度時可滿足不倒塌的要求。
本條所稱的房屋為居住類建筑。
該體系主要承重構件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